来源:宁海县郑四海律师网 作者:宁海县律师 时间:2014-11-06
[案例]
小刘与小李是多年的好友。小刘开办了一家养殖场,2008年,因扩大养殖,需要将圈舍扩大。小刘得知小李老家有一大块空闲荒地,便与小李商量,要求租用小李家空闲的荒地,并希望小李能在价格上给予照顾。小李同意了小刘的要求,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,约定月租金为1000元,租期为2年,小李因好友关系便免除了小刘前两个月的租金,租用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租金。两年期满,小刘与小李因琐事发生冲突,关系恶化。小刘向小李交付租金时,小李要求其交付原先表示免除的2个月的租金,小刘拒绝支付,双方因而产生争议。小李诉至法院,要求小刘给付租金2000元。
[贴士]
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,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权关系的单方行为。免除债务发生绝对消灭的效力,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的,被免除债务与债的关系消灭;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的,债的关系全部消灭。
本案中,小李作为债权人免除小刘2个月的租金,显然属于部分免除债务。免除单方行为,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意思表示后,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。因而,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,即不得撤回。小李向小刘表示免付前2个月的租金,其既已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,即不能撤回。因此,小李不得要求小刘支付前2个月的租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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